(2015)崇民二(商)初字第36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苏州壹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颖辉展览服务有限公司展览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壹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上海颖辉展览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展览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民二(商)初字第360号原告苏州壹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法定代表人EDWARDDAI,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沈琦。被告上海颖辉展览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法定代表人雷金峰,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壹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颖辉展览服务有限公司展览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日以尚需继续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之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与法不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壹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苏州壹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洋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王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