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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户执字第0056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赵联合与张龙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联合,张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户执字第00560号申请执行人赵联合,男,1957年8月17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张龙,男,1971年9月7日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2014)西中民一终字第0030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不得阻挡其在家庭新承包的9.2亩土地上耕种农作物;赔偿经济损失1680元。并承担诉讼费100元、执行费100元。执行中,本院已强制被执行人履行了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西中民一终字第0030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闫鹍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李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