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民终字第569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XX与侯博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XX,侯博,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终字第569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XX,男,1948年3月1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赵磊,男,1984年9月20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侯博,女,1992年4月1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臻(侯博之母),女,1966年11月15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本市海淀区高梁桥斜街59号院6号楼1001号、202号。负责人刘明志,总经理。上诉人XX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096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XX于2015年6月1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XX申请撤回上诉,程序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XX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25元,由XX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25元,由XX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郭文彤审 判 员 任淳艺代理审判员 李 洹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史雪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