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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游民初字第2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何某诉贾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游民初字第2182号原告何某,女,汉族,1987年3月10日生,住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尤金停,四川天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贾某,男,汉族,1984年9月30日生,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诉被告贾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和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何某承担。审判员  周兆保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张海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