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观执民字第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安庆市房屋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与张建明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庆市房屋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张建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观执民字第00012号申请执行人:安庆市房屋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孝肃路,组织机构代码71398338-5.法定代表人:沈军,董事长。被执行人:张建明,男,1959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程墩路北一巷本院在执行安庆市房屋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张建明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发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亦无法提供有价值的财产线索。依法应终结此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观民二初字第0011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文远审 判 员 吴应南代理审判员 程小涛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许 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