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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融执行字第226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施钦平与纪伟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施钦平,纪伟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融执行字第2269号申请执行人施钦平,女,1951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执行人纪伟建,男,1953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申请执行人施钦平与被执行人纪伟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福清市人民法院(2014)融民初字第13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施钦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责令被执行人纪伟建偿还货款人民币53000元及利息。本院于2014年10月13日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纪伟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自动履行。在执行中,本院依法进行了如下调查:(1)向恒丰银行福建分行、恒生银行福建分行、兴业银行福建分行、交通银行福建分行、招商银行福州分行、中国银行福建分行、中信银行福建分行、中国工商银行福建分行、中国光大银行福州分行、中国建设银行福建分行、中国农业银行福建分行、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浙江稠州商业银行福建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福建分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纪伟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2)经向福清市房地产管理交易所查询,被执行人纪伟建无房产登记信息;(3)经向福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纪伟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本院依法采取了如下措施:(1)将纪伟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通过福清市电视台公布被执行人纪伟建拒不履行判决的信息。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施钦平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证据及线索,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经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未履行的债务,应当依法由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法再次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融民初字第1304号民事判决之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卫东审 判 员  林华龙代理审判员  陈 庚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庄秀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