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民初字第0106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黄静与李任伟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民初字第01067号原告黄某,女。被告李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某撤诉。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张丽英审 判 员 李庆申人民陪审员 牛洪彬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贾云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