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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民初字第0106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黄静与李任伟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民初字第01067号原告黄某,女。被告李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某撤诉。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张丽英审 判 员  李庆申人民陪审员  牛洪彬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贾云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