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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屏执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周少杰与郑南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屏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少杰,郑南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屏执字第105号申请执行人周少杰,男,1982年5月30日出生,汉族,屏南县人,住屏南县古峰镇金际新村***号,身份证号码3522281982********。被执行人郑南京,男,196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屏南县人,住屏南县屏城乡南湾村***号,身份证号码3522281963********。申请执行人周少杰与被执行人郑南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9日作出的(2014)屏民初字第6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7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郑南京在银行无存款,且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屏民初字第61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建平审 判 员  徐邦长代理审判员  韩 敏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施孝康附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提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