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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行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0-17

案件名称

张庆德与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区分局大学路派出所履行户籍登记法定职责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庆德,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区分局大学路派出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长行初字第18号原告张庆德,住济南市长清区。被告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区分局大学路派出所。负责人刘涛,所长。原告张庆德因要求被告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区分局大学路派出所履行户籍登记法定职责,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其户口已登记至崮云湖街道办事处前大彦村,无诉讼必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行为是对其诉讼权利的一种处分,并不违背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庆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庆德负担。审判长  刘爱国审判员  周 健审判员  孟凡生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李宝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