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民三初字第0243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原告刘德凤、苇春平与被告刘德友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德凤,苇春平,刘德友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民三初字第02439号原告刘德凤,男,1951年5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新民市大红旗镇西营子村。原告苇春平,女,196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刘德友,男,195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德凤、苇春平与被告刘德友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德凤、苇春平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德凤、苇春平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德凤、苇春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自愿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彦忠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吴丽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