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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民三初字第0243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原告刘德凤、苇春平与被告刘德友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德凤,苇春平,刘德友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民三初字第02439号原告刘德凤,男,1951年5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新民市大红旗镇西营子村。原告苇春平,女,196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刘德友,男,195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德凤、苇春平与被告刘德友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德凤、苇春平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德凤、苇春平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德凤、苇春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自愿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彦忠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吴丽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