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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河民执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岳永太与被执行人马忠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永太,马忠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河民执字第118号申请执行人岳永太,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执行人马忠明,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岳永太与被执行人马忠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通过向金融机构查询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信息,向股权登记机关查询股权,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登记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马忠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马忠明向本院提出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恢复本案的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永河民初字第15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治国审 判 员  卢泰林代理审判员  刘红萍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张希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