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民辖终63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邵菊卿与河南华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华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邵菊卿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民辖终6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华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法定代表人曲华杰,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邵菊卿,女,1957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上诉人河南华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邵菊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2016)豫0181民初83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属于合同纠纷,应按照合同纠纷管辖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23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河南华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郑州市管城区,因此请求将本案移送至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合同履行地在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处理正确,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马清来审判员 郭凤彩审判员 陈丕运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闫沛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