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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塘民初字第385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天津红翔吉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世纪超星信息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天津红翔吉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塘民初字第3852号原告北京世纪超星信息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上地三街9号金隅嘉华大厦C座710室。法定代表人付国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鲍艳杰,北京世纪超星信息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温振艳,北京世纪超星信息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职员。被告天津红翔吉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广州道文安里6-2-203。法定代表人张权,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世纪超星信息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天津红翔吉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世纪超星信息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世纪超星信息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世纪超星信息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446元,减半收取3223元,由原告负担(已交付)。审判员 张 健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张丽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