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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胶民初字第94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青岛银坤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王延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银坤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王延中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胶民初字第940号原告青岛银坤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法定代表人郭春茂,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庄泳红,男,住胶州市,系青青岛银坤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职工。被告王延中,男,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银坤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延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原告青岛银坤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延中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银坤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青岛银坤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匡建玲代理审判员  孙 超人民陪审员  薛建玉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周 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