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香法执字第11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吕某与黄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某,黄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执字第1149-1号申请执行人:吕某,女,汉族,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452X。被执行人:黄某,男,汉族,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0314。关于吕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珠香法民一初字第194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案件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2014)珠香法民一初字第1944号民事裁定书对被执行人黄某名下的座落于珠海市香洲区吉大水湾路233号山水华庭2栋2单元704房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龙飞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郑林瀚第2页共2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