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霍民二初字第0032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顾胜勇与皖西淮河水利水电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胜勇,皖西淮河水利水电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霍民二初字第00329号原告:顾胜勇被告:皖西淮河水利水电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金国圣,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勇,安徽靖淮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顾胜勇诉被告皖西淮河水利水电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代位权纠纷一案,原告顾胜勇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胜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40元减半收取3920元,由原告顾胜勇负担。审判员 魏 敏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张保友(代)附本案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