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执字第104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韩××与张××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1049号申请执行人韩××,无职业。被执行人张××,无职业。申请执行人韩××与被执行人张××离婚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26400元,已执行标的10000元,未执行标的16400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条件,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11)北民初字第55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家全审 判 员 李景长代理审判员 佟 剑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刘亚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