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法民二初字第169-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2016)新法民二初字第169-1号原告新化县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化县支行诉罗某某、罗某甲、吴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化县支行,龙某某,曾某某,龙某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法民二初字第169-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化县支行(以下简称农行新化支行),住所地新化县上梅镇上梅东路64号。法定代表人朱平光,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晏一,该行洋溪分理处主任。委托代理人罗元华,该行洋溪分理处副主任。被告龙某某。被告曾某某。被告龙某甲。本院在审理原告农行新化支行与被告龙某某、曾某某、龙某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农行新化支行以被告主动到原告处清偿了全部贷款本金及利息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应予准许。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化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44元,减半收取572元,财产保全费620元,合计1192元,由被告龙某某、曾某某、龙某甲负担。审判员 袁仕斌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卿明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