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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邳碾民初字第063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高磊钦与魏国庆、陈凯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磊钦,魏国庆,陈凯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碾民初字第0637号原告高磊钦,农民。被告魏国庆,农民。被告陈凯辉,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磊钦诉被告魏国庆、陈凯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规定期限内不依法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 坤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曹馨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