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瓦民初字第3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8-27
案件名称
瓦房店市许屯镇老爷庙村民委员会与陈立顺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瓦房店市许屯镇老爷庙村民委员会,陈立顺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瓦民初字第3192号原告瓦房店市许屯镇老爷庙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瓦房店市许屯镇老爷庙村。法定代表人刘德刚,系村民委员会主任。被告陈立顺,男,1937年5月30日出生。原告瓦房店市许屯镇老爷庙村民委员会与被告陈立顺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7日立案受理。诉讼过程中,原告瓦房店市许屯镇老爷庙村民委员会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瓦房店市许屯镇老爷庙村民委员会自愿撤回对被告陈立顺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瓦房店市许屯镇老爷庙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景文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沈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