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民初字第179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赵某甲与王某、赵某乙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甲,王某,赵某乙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河民初字第1797号案由:共有纠纷原告赵某甲,农民。被告王某,农民。被告赵某乙,农民。法定代理人王某,系赵某乙之母。原告赵某甲诉称,赵某丙系原��赵某甲、被告赵某乙之父,被告王某之夫,2012年赵某丙因病去世,其名下在景和信用社有1003.34元存款没有分割,现原告的祖父、母放弃继承此笔遗产,将这笔存款由原告继承,因与母亲、妹妹分割不清,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分割赵某丙名下的银行存款1003.34元。被告王某、赵某乙未提交答辩状。经审理查明,赵某丙系原告赵某甲、被告赵某乙之父,被告王某之夫,2012年2月24日,赵某丙因病去世,其在河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景和信用社有存款1003.34元。赵某丙除妻子、儿女、父母外无其他抚养人或继承人。被告王某同意该1003.34元存款归原告赵某甲所有。另查明赵某丙的父亲赵巨国、母亲王巨云对赵某丙名下的1003.34元存款,放弃主张权利。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河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景和信用社赵某丙名下存���1003.34元归原告赵某甲所有。诉讼费25元由原告赵某甲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段文杰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艾鸿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