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孝南民初字第0091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邓银桥与李行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孝南民初字第00915号原告邓银桥,湖北孝感人。被告李行德,湖北孝感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邓银桥诉被告李行德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邓银桥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银桥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银桥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由原告邓银桥负担。审判员黄军勇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秦琼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