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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庄执字第27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徐永平与刘文英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永平,刘文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庄执字第277号申请执行人:徐永平,男。委托代理人:孙绍成,男。被执行人:刘文英,男。申请执行人徐永平与被执行人刘文英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2日作出(2014)庄民初字第452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土地流转金3210元及自2014年6月2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未交)。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已与被执行人自行协商解决此案,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再申请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轶华代理审判员  张勋财代理审判员  付晓东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