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宝中执二字第0003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葛康、钱龙申请执行赵帅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康,钱龙,赵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宝中执二字第00037号申请执行人葛康,男,汉族,生于1986年2月14日,住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申请执行人钱龙,男,汉族,生于1974年4月29日,上海市人,现住宝鸡市金台区。被执行人赵帅,男,汉族,1989年2月23日出生,住渭滨区。本院受理的葛康、钱龙申请执行赵帅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权利人葛康、钱龙依据宝鸡仲裁委作出的宝仲渭交调字(2015)第019号仲裁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发生交通事故时驾驶员已履行了宝仲渭交调字(2015)第019号仲裁调解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葛康、钱龙已接受。葛康、钱龙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销强制执行的申请。经合议庭评议,认为申请人撤销强制执行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宝中执二字第0003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正平执行员  袁保利执行员  苏秀鱼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冯全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