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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法民初字第0575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吴籽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吴籽涵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05758号原告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委托代理人宋莉平。委托代理人杨明。被告吴籽涵。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诉被告吴籽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用103元,由原告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杨 睿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罗雪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