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无民二初字第003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安徽特种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与安徽弘博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巫亚敏及骆彩英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特种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弘博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巫亚敏,骆彩英

案由

追偿权纠纷,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无民二初字第00356-1号原告:安徽特种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无为县。法定代表人:叶显荣,董事长。被告:安徽弘博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无为县高新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巫亚敏,董事长。被告:巫亚敏,男,汉族,无为县人,住无为县。被告:骆彩英,女,汉族,无为县人,住无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特种电缆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弘博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巫亚敏及骆彩英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特种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安徽弘博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巫亚敏及骆彩英在金融机构的存款5000000元(或查封其等价值财产),并已提供财产进行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特种电缆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安徽弘博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巫亚敏及骆彩英在金融机构的存款5000000元(或查封其等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俊生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彭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