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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兖执字第82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张建东与梁兴、孔德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建东,梁兴、孔德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兖执字第825号申请执��人:张建东。被执行人:梁兴、孔德顺。本院在执行张建东诉梁兴、孔德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兖商初字第4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崔国庆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郭晓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