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兖执字第82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张建东与梁兴、孔德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建东,梁兴、孔德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兖执字第825号申请执��人:张建东。被执行人:梁兴、孔德顺。本院在执行张建东诉梁兴、孔德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兖商初字第4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崔国庆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郭晓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