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初字第03064-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原告朱小层与被告张浩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3064-2号原告朱小层。被告张浩。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分公司,住所地榆林市长城北路。负责人刘小舟,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小层与被告张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小层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张浩所有的KA6193“马自达”小轿车一辆采取保全措施。原告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依法作出(2015)榆民初字第03064-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扣押停放在榆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事故中队张浩所有的KA6193“马自达”小轿车一辆;扣押期间不得转移、变卖或设定权利负担。现被告张浩自愿提供反担保,申请解除对该车辆的保全措施,原告同意解除对该车的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作出的(2015)榆民初字第03064-1号民事裁定书对停放在榆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事故中队张浩所有的KA6193“马自达”小轿车一辆的扣押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张建华审 判 员 高仲荣人民陪审员 李世平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张 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