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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执字第00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郭宝成与被执行人陈巍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宝成,陈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建执字第00511号申请执行人:郭宝成被执行人:陈巍申请执行人郭宝成与被执行人陈巍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建平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8日作出的(2014)建万民初字第00426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时下落不明,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其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建平县人民法院(2015)建执字第0051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金向东执行员  朱志勇执行员  黄中发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宋凯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