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宏民一初字第0032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辽阳市宏伟区曙光镇大打白狐村村民委员会与刘国军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阳市宏伟区曙光镇大打白狐村村民委员会,刘国军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宏民一初字第00320号原告:辽阳市宏伟区曙光镇大打白狐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孙晓文,该村村主任。委托代理人:尚海静,辽宁泽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健,辽宁泽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国军,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辽阳市宏伟区曙光镇大打白狐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刘国军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辽阳市宏伟区曙光镇大打白狐村村民委员会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辽阳市宏伟区曙光镇大打白狐村村民委员会以“我方要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是自愿的,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阳市宏伟区曙光镇大打白狐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辽阳市宏伟区曙光镇大打白狐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吴 忧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刘凡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