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民一终字第02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李秀玲与张健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健,李秀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民一终字第021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秀玲,安徽亚泰房地产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赵兴龙,安徽淮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健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4)包民一初字第033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健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健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188元,减半收取为1094元,由张健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文超审 判 员 王养俊代理审判员 栾 蕾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孙大鹏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