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浦东商初字第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浙江浦江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楼肖荣、楼雅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浦江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楼肖荣,楼雅娟,祝红星,郑云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浦东商初字第177号原告浙江浦江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浦江县人民东路55号东面。法定代表人:李少舫,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傅承建,浙江良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楼肖荣被告楼雅娟被告祝红星被告郑云仙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浙江浦江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楼肖荣、楼雅娟、祝红星、郑云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代理人傅承建、被告楼肖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楼雅娟、祝红星、郑云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第一、第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3年12月11日,第一被告因采购苗木所需向原告借款20万元,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借款期限为2013年12月11日至2014年12月10日,借款年利率为12%,按月结息,到期还本。该笔借款由第三、第四被告同原告签订保证合同,为该笔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13年12月11日,原告履行了汇款义务。该笔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理应由夫妻二人共同归还。现该笔借款已到期,各被告均未履行相应义务。故原告请求:1、判令第一、第二被告共同归还借款199567.39元及利息3592.21元(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2015年3月19日,此后仍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上合计203159.6元;2、由第三、第四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由四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为证明其主张,原告提供了以下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4页、结婚证复印件1页、补发结婚证审查处理表1页,证明四被告的身份情况及楼雅娟、楼肖荣系夫妻关系的事实。2、个人借款合同一份,个人贷款借款借据一份。证明被告楼肖荣向原告贷款20万元,原告已经发放贷款的事实。3、保证合同一份,证明被告祝红星、郑云仙对本案借款作连带责任保证。4、利息清单一份,证明截止2015年5月17日共欠利息9579.23元。被告楼肖荣辩称,借款20万元是事实,钱是担保人祝红星用的,被告只是挂名。贷款贷出来以后,银行先把钱转到被告户头上,被告在银行直接把钱转给祝红星,利息一直都是被告支付的,本金没有归还过。被告希望把责任分一下,其只承担一部分责任。被告未提供证据。被告楼雅娟、祝红星、郑云仙未做答辩,也未提供证据。针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被告楼肖荣质证无异议,被告楼雅娟、祝红星、郑云仙不到庭放弃质证权利,本院经审核对上述证据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11日,被告楼肖荣以进购苗木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万元,双方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2013年12月11日至2014年12月10日,借款年利率为12%,按月结息,付息日为每月的21日,到期还本;逾期未还本金则按合同贷款利率上浮50%计收逾期利息。上述借款由被告祝红星、郑云仙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双方签订了《保证合同》。原告依约发放贷款,但被告楼肖荣仅归还了本金432.61及2015年2月10日止的利息;至2015年3月19日止,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99567.39元及利息3592.21元。另查明,被告楼肖荣、楼雅娟于1996年登记结婚,现系夫妻关系。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楼肖荣之间的借款合同依法成立,合法有效。被告本应按时归还借款本息,拖欠不还是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该借款发生在被告楼肖荣、楼雅娟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楼雅娟对本案债务负有共同清偿的义务。被告祝红星、郑云仙自愿为本案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签订了《保证合同》,其需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楼肖荣、楼雅娟归还原告浙江浦江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199567.39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合同约定利率从2015年2月1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由被告祝红星、郑云仙对上述第一款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173.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楼肖荣、楼雅娟、祝红星、郑云仙负担。被告须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到浦江县人民法院立案大厅6号窗口办理交款手续或将诉讼费汇至浦江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浦江县支行,汇入账号:33×××47,逾期将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347元。款汇至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预收户;汇入账号:196999010400040900000106003;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或直接交至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室)。代理审判员 许 可申请执行时效贰年逾期不予执行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代书 记员 张琳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