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迎民保字第0022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张复庆与王仲东、安徽天正电子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复庆,王仲东,安徽天正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迎民保字第00225号申请人张复庆,男,汉族,1971年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宝善庵街。被申请人王仲东,男,汉族,1968年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申请人安徽天正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长江大桥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仲东,总经理。申请人张复庆与被申请人王仲东、安徽天正电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王仲东、安徽天正电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5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张复庆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王仲东、安徽天正电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5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曹 志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汪大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