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盱马民初字第0046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肖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盱马民初字第00465号原告肖某。委托代理人廖宏伟,天长市竟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某于2015年5月26日以双方已自行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肖某负担。审判员 胡迎阳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刘丹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