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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盱马民初字第0046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肖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盱马民初字第00465号原告肖某。委托代理人廖宏伟,天长市竟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某于2015年5月26日以双方已自行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肖某负担。审判员  胡迎阳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刘丹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