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曾都民初字第0080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廖乐贤、邹宗英等与李义山、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曾都民初字第00806号原告廖乐贤。原告邹宗英。原告廖化贤。被告李义山。被告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分公司(国泰财险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沿江大道69号长航大厦13楼1303-1307。本院在审理原告廖乐贤、邹宗英、廖化贤与被告李义山、国泰财险湖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廖乐贤、邹宗英、廖化贤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廖乐贤、邹宗英、廖化贤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廖乐贤、邹宗英、廖化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已减半),原告廖乐贤、邹宗英、廖化贤自愿负担。审判员甘雯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盛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