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涡民一初字第0128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薛云田与马文英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涡民一初字第01284号原告:薛某,男,汉族,1967年出生,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涡阳县涡北街道郑店行政村薛楼自然村。被告:马某,女,汉族,1967年出生,小学文化,农民,住安徽省涡阳县涡北街道郑店行政村薛楼自然村。本院在审理原告薛云田诉被告马文英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理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云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蕊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高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