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费执字第22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费县支公司与贾大伟、杨春生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费县支公司,贾大伟,杨春生,杨西万,葛文友,朱俊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费执字第2228-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费县支公司。代表人陈月国,行长。被执行人贾大伟,居民。被执行人杨春生,居民。被执行人杨西万,居民。被执行人葛文友,居民。被执行人朱俊启,居民。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费县支公司与被执行人贾大伟、杨春生、杨西万、葛文友、朱俊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费商初字第7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费县支公司于2014年11月21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贾大伟、杨春生、杨西万、葛文友、朱俊启及各被执行人在其同住家庭成员名下的存款8万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收入(详见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或查封扣押清单或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运绪审判员 霍雁军审判员 王 硕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周玉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