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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执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延吉银球粉煤炭砖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延边民族融联担保有限公司之间保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延吉银球粉煤炭砖业有限公司,延边民族融联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延执字第116号申请执行人延吉银球粉煤炭砖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址为延吉市北山街。被执行人延边民族融联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址为延吉市延朝路。申请执行人延吉银球粉煤炭砖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延边民族融联担保有限公司之间保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延民初字第459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延边民族融联担保有限公司送达立案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1、保证金62.5万元;2、案件受理费5025元;3、执行费87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也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延民初字第4591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俊霖执行员  朱连涛执行员  管清泉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李永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