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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宾执字第1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胡勇权与张福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勇权,张福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宾执字第132-1号申请执行人胡勇权,男,1973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黑龙江省宾县宾州镇。被执行人张福忱,男,1958年7月4日生,汉族,教师,住黑龙江省宾县。本院在执行胡勇权诉张福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工资已经被依法冻结,定期支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宾民初字第233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华审判员 张万库审判员 王靖钊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张建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