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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襄城执字第00549-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2-28

案件名称

湖北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袁境、襄阳市润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袁境,襄阳市润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襄城执字第00549-3号申请执行人湖北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袁境(曾用名:袁敏)。被执行人襄阳市润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长征路。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长信证字第0506号执行证书,于2014年11月4日查封了被执行人袁境(曾用名:袁敏)所有的位于襄阳市襄城区胜利街观景园3幢2单元7层右室(房权证号:襄樊市房权证襄城区字第××号),现被执行人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湖北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对查封的房屋进行解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襄阳市襄城区胜利街观景园3幢2单元7层右室(房权证号:襄樊市房权证襄城区字第××号)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茂玉审判员  郑玉梅审判员  乔 勇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余 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