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执字第54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周茂元与韩秀贞、田立来、曾海燕、张松鹏、张友礼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茂元,张松鹏,张友礼,曾海燕,韩秀贞,田立来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执字第549号��请执行人周茂元,男,1931年1月21日生,汉族,住黄岛区。被执行人张松鹏,男,1988年6月23日生,汉族,住黄岛区。被执行人张友礼,男,1968年6月19日生,汉族,住黄岛区。被执行人曾海燕,女,1980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黄岛区。被执行人韩秀贞,女,1965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黄岛区。被执行人田立来,男,1955年8月5日生,汉族,住黄岛区。上列当事人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4)黄民初字第334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5082.34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冻结被执行人田立来的银行账户,强制被执行人履行了付款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黄民初字第334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云学审 判 员 王永申人民陪审员 卢 妍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潘军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