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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执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王凤与唐旭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民执字第43号申请执行人王凤,女,汉族,1961年3月29日生,个体业户,住四平市。被执行人唐旭光,男,汉族,1963年7月22日生,个体业户,住四平市。本院执行王凤申请执行唐旭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凤撤销执行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东四民初字第7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兴武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李东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