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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钦北民初字第97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赖崇潮与周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崇潮,周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钦北民初字第974号原告赖崇潮。委托代理人陈怡,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凎。本院在审理原告赖崇潮与被告周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赖崇潮于2015年6月1日以原告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赖崇潮撤回起诉。减半收取案件的受理费1333元,由原告赖崇潮负担。审判员  黄志敏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邓朝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