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镜执字第00961-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城建支行与朱传洋、裴长缨、芜湖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城建支行,朱传洋,裴长缨,芜湖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镜执字第00961-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城建支行,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宇隆广场。负责人:张葵,行长。被执行人:朱传洋,男,1969年10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裴长缨,女,1970年8月16日出生。被执行人:芜湖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法定代表人:翟厚圣,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镜民二初字第00478号民事判决书及权利人的申请,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朱传洋财产在人民币185万元的范围内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晓明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强 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