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滨中民辖终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山东德利集团有限公司与山东鲁牛食品有限公司、赵立学管辖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中民辖终字第38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山东鲁牛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县孙镇镇驻地。法定代表人冯永全,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山东德利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县黛溪六路***号。法定代表人高宽,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赵立学。上诉人山东鲁牛食品有限公司不服邹平县人民法院(2015)邹商初字第263-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称:被上诉人在提起本案之前,就本案的同一借款事实曾提起三个诉讼,因这三个案件违反了级别管辖的规定,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因此,本案件已经由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认邹平县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请求二审法院裁定撤销邹平县人民法院(2015)邹商初字第263-3号民事裁定,将案件移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山东德利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本案的原告,要求山东鲁牛食品有限公司偿还其借款本金298.2万元,本案的诉讼标的额属于邹平县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邹平县人民法院受理该案件并无不当。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郑乃群审判员  崔珂平审判员  刘东生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