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志民初字第0044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杜某某与被告某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世让,陕西金正元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志民初字第00449号原告杜世让,男,汉族,个体户。被告陕西金正元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静,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杜世让与被告陕西金正元建设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杜世让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将被告陕西金正元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电子城支行所开工资账号61001923800052517923内的160万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杜世让作为债权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陕西金正元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所开工资账号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姚小要代理审判员 贺银虎人民陪审员 万多玉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肖 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