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中商终字第0002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刘素梅与江苏兴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程勇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素梅,江苏兴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程勇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中商终字第0002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素梅。委托代理人徐海,泗洪县嘉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兴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黄运路190号。法定代表人王百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志勇,江苏河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太志,江苏河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程勇,()。上诉人刘素梅因与被上诉人江苏兴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程勇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泗洪县人民法院(2014)洪商初字第003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刘素梅于2015年5月28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刘素梅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素梅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由上诉人刘素梅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仲召虎代理审判员 陆科丞代理审判员 吴雪林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潘为芳第1页/共2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