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初字第0436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原告尚某与被告白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某,白某,李某,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4360号原告尚某。被告白某。被告李某。被告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尚某与被告白某、李某、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白某所有的陕KU63**号“奥迪”牌小轿车一辆进行诉讼财产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尚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三条、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告白某所有的陕KU63**号“奥迪”牌小轿车一辆。扣押期限二年。扣押期间该车仍由榆横工业区交警大队管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 琴代理审判员 郑 硕人民陪审员 吴天全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薛宝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