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寿民初字第157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尹金山与吕绪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金山,吕绪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寿民初字第1576号原告尹金山。委托代理人张秉纲,山东仓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绪田。原告尹金山诉被告吕绪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缪凌志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尹金山的委托代理人张秉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吕绪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尹金山诉称:2014年6月23日,被告以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100000元,约定一个月后归还。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100000元。被告吕绪田未提交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23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出具借条一份。同日,原告将借款转账给被告。该借款被告至今未还。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银行交易记录及当事人陈述记录在案为证。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并出具借条,原告与被告的借贷合同合法有效。原告依据借条向被告追要借款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意见,视为放弃答辩、质证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吕绪田返还原告尹金山借款本金1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缪凌志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张晓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