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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法民初字第0576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重庆九福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与重庆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三一审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九福清洁服务有限公司,重庆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05767号原告重庆九福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湖街道两路工业园区兰馨大道12号10幢1-2。法定代表人李晓燕,职务经理。被告重庆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坪桥正街78号。法定代表人柯忠。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九福清洁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九福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九福清洁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九福清洁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89元,由原告重庆九福清洁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秦 菘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杨小梅 来源:百度搜索“”